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
新县是全国著名河南唯一的将军县,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首府所在地,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加强政权建设的同时,司法制度也正式形成。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人在此诞生,人民检察制度由此起航。
名为岁月如歌的浮雕,展示了人民检察机关由初创到发展壮大的光辉历程。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下设的国家公诉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检察机关的最早渊源;解放初期,河南省人民检察署在开封市自由东路成立。岁月如歌,在一代代检察人顽强拼搏、共同奋斗下,河南人民检察事业不断谱写着光辉灿烂的篇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启航。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位于湖北、河南、安徽三省交界的大别山区,在黄麻、商南、六霍三大起义取得胜利后,1930年6月,根据地正式形成。在这块红色的土地上,先后诞生了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军、红二十八军三支主力红军部队,留下了刘伯承、邓小平、李先念、徐向前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光辉灿烂的战斗足迹。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发展,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工作也逐步进行。从1929年至1931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法规,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体系、实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基本任务、对外政策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第六条规定:“本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一经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组织大纲后立即停止实施,并遵照全国苏维埃政府组织大纲工作。”
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出台的《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惩治贪官污吏条例》到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制定的《肃反决议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并逐步实现统一。鄂豫皖区刑事立法体现的主要内容有:犯罪情形、刑罚种类和刑罚原则。
为了让“耕者有其田”,1929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出台了第一部土地法令《临时土地政纲》。然而,正当根据地土地立法和土地运动轰轰烈烈进行之时,1931年5月,张国焘来到根据地执行“左”倾路线,对以前土地革命的成就予以否定,并重新进行土地分配。
为了维护广大工农群众的切身利益,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劳动群众、工人阶级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政策主张,进行了劳动立法以及集中于债务、婚姻、家庭等方面民事立法,包括租债立法和婚姻立法。
伴随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逐步形成。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未正式形成之前,有的地方在取得革命胜利的同时,建立了单一的法律机关。主要有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七里坪革命法庭、确山县治安委员会内设的管狱委员会和治安总队、豫南委员会内设的审判委员会、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内设的裁判委员会等。
1931年7月,在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政治保卫局等司法机关,随后又制定了《鄂豫皖区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等法律法规以及办案规程,至此,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正式形成。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职能分别由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共同担负。工农监察委员会是由工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苏维埃政府并立。它所担负的监察职权有:法律监督权,苏维埃工作人员贪污腐化、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调查预防权,控告申诉检察权。
鄂豫皖区革命法庭下设的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规定。这位是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程玉阶又称程汝阶,他是湖北省黄麻县(现麻城市)乘马岗人,1928年4月参加革命,1928年10月,任中共黄麻县乘马岗区委书记,1931年7月,任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1931年冬牺牲。国家公诉处有国家公诉员数人,而程玉阶就是人民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国家公诉人”。国家公诉处的职责是:“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与土地革命时期其它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比较,体现了三个最早:即具有人民检察性质的司法制度形成得最早、体现人民检察机关性质的司法机构建立得最早、确认人民检察权相对独立的司法地位实行得最早。这三个“最早”也是建立我们博物馆的理论依据。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进行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和各项事业的建设中,革命队伍里也出现了一些叛变投敌、贪污腐化等危害政权稳固的现象,以司务长贪污20块大洋案和高振武贪污1000块大洋案较为典型。人民检察权的履行,为根据地的建设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巩固政权、发展红军、惩治反革命犯罪和贪污腐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河南人民检察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传承。1931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豫鄂边根据地、晋冀鲁豫以及豫皖苏边区的河南军民相继投入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洪流之中,河南人民检察在巩固抗日成果、夺取全国革命胜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豫鄂边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为维护边区抗日秩序,边区根据地设置了司法机构,颁布了法律法规,建立了司法制度,人民检察制度从中得以体现。1942年3月,豫鄂边区第一届抗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豫鄂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在司法制度上“严禁刑讯,重证据不重口供。”同年,豫鄂边区还颁布了《各级司法委员会组织条例》,成立了司法处(科),司法处(科)内设检察员,主要行使刑事公诉权和监督权。
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首先来了解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人民检察。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这是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机构示意图,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长一名,检察员若干名。检察人员的职权分检察长职权和检察员职权,其中,检察员职权第七条监督判决之执行,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的萌芽。
建国前夕的河南人民检察。1949年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开封宣告成立。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7月,颁布了《河南省人民法庭暂行条例》,检察职能由公安厅和人民法院行使。
建国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河南人民检察。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书,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罗荣桓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51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吴芝圃在省会开封宣告河南省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由公安厅厅长宋烈兼任河南省人民检察署第一任检察长。宋烈,四川省阆中县人,历任河南省委委员,河南省委社会部部长,1962年被授予少将军衔,1976年7月因病逝世。
1950年5月开始,河南省各级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主要是由公安部门的首长兼任。
1951年10月20日,第一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在开封召开。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从1950年至1951年间,全省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了积极贡献;“三反”“五反”运动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新三反”斗争,积累了大量法纪检察工作的经验。
建国初期,为解决检察干部不足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中聘请普通公民担任检察通讯员,由他们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协助检察机关工作。
1952年到1953年,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一场以反对旧司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它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河南人民检察。检察工作并非一帆风顺,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处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抛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口号,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进行了疯狂的破坏和迫害。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人员被下放劳动,检察机关被撤销,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遭受到十年空前的劫难,使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年之久。
改革开放以来的河南人民检察。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河南省检察机关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根据中共中央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1978年7月17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始组建,省委决定王一鸣任代理检察长。王一鸣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任检察长,也是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任检察长。他在任期间召开了第八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五任检察长由李福祥担任。恢复重建时期,河南省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地开展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5万余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8000余件9000余人。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这一期间,河南省检察机关连续三次增编。全省检察编制由恢复重建时的2197人增至9740人。
1983年4月,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文隆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任检察长。在中共中央河南省委和高检院正确领导下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主要有组织开展了第一次“严打”斗争,全省检察机关围绕“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严惩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等查案方法,5年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173件,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3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信访办公室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处,随后,重点开展了复查历史老案工作,先后复查案件1210件。这一时期,十分重视加强法纪检察工作。为了有效落实干警职级待遇政策的问题,1985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同级行政副职一级的干部。
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任命席宝山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1989年4月26日,席宝山当选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任检察长。
全省七届人大期间,全省检察机关把反贪污贿赂作为工作重点,成立了举报中心并积极宣传“两高”《通告》, 5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47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亿多元。在此期间,河南省检察机关还开展了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1993年4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学斌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省八届人大期间,河南检察机关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增加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开展了第二次“严打”整治斗争,并建立了特约检察员制度。1995年7月1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首次聘请党淑芳等5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特约检察员。1997年2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3年至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5年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2265件,查处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等犯罪案件11021件。
全省第九届人大期间,为了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从严治检,相继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等实践教育活动。五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5919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546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人。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一期间,河南省检察机关推进检察改革,创新了主诉检察官制度。199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等领导同志接见在全国女检察官法庭辩论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代表队队员和教练。1997年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开展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活动,并于1998年10月在郑州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座谈会上推广了河南省检察机关的成功做法。
2003年1月1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省十届人大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并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823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588人。这是全省检察机关为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而深入基层进行调查活动的情景。为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开展检务监察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在深化检察改革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死刑二审开庭等。2006年2月20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的袁永利杀人案是全国死刑二审开庭“第一案”。
2008年1月23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蔡宁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8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纪念大会。大会向从检25年以上的检察干警颁发检察荣誉勋章。在这一期间,全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图为2008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厅级干部、部分县委书记犯罪案件一览表。2011年5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河南巡展”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开幕。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检察工作。2008年2月,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维护了全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大规模推进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并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加强机构建设,在加强基层院建设中,截止2010年10月,全省163个基层院的1466个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级以上规格。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检察外事工作的需要,河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外事交流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些外事交流更加频繁,我们的前任检察长李学斌,王尚宇和现任检察长蔡宁都曾多次出国考察。这些对外交往活动,增进了全省检察工作者和国外检察工作者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不求深思,无以致远。”河南省检察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和持续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先后成立了河南省检察学会、河南省检察官协会、河南省检察文联等理论研究平台,并开展了一系列检察理论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推动河南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检察事业要发展,党和人民是靠山。河南人民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中央领导的谆谆教诲,离不开地方各级领导的亲临指导。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各级领导都曾多次到河南视察检察工作。2003年3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接见河南省代表团;2004年8月26日,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视察工作;2009年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京接见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与会代表。
历经千难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无数个河南检察人怀着对检察事业的无比忠诚,“献智慧、献青春、献终身”,从他们中间涌现出许许多多热爱检察事业、投身检察事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楼展厅: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我们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坚定不移地查办腐败犯罪,又坚持不懈地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深入开展,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建设“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作用,以增强全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本警示教育基地分为:正义厅、惩治厅、忏悔厅、警示厅、幸福厅和检察官警示教育展厅等6个展厅。